< 典型案例 近年来,沭阳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执行职能作用,在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的同时,依法突出执行工作强制性,持续加大对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向失信被执行人“亮剑”,有力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及时兑现,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效果,推动营造良好的外部执行环境和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案例四 陈某“花式”拒执被判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陈某、胡某因身体权纠纷诉至法院,沭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陈某赔偿胡某20余万元,后陈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陈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胡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陈某明知自己成为被执行人,仍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内钱款用于信用卡还款、个人消费等,并通过现金领取工资、现金消费等方式逃避执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并将判决确定义务履行完毕,取得胡某谅解。 沭阳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法判处陈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自觉履行生效裁判是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本案中,被执行人陈某以逃避法院执行为目的,“花式”拒执,致使案件难以执行到位。法院对陈某的拒执行为予以严惩,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案例五 仲某利用他人账户交易消费 逃避执行被判拒执罪案 [基本案情] 年10月仲某某帮仲某更换其厂房顶部的屋面瓦时不慎受伤,因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沭阳县人民法院,法院判决仲某赔偿仲某某共计73万余元。因仲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害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因仲某未在期限内申报财产,年5月30日,沭阳法院以妨害民事诉讼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上述判决生效后至案发期间,仲某使用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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