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是现代文明城市的重要标志,也塑造了一座城市的精神品性。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城市管理仅仅依靠教育、管理和处罚等手段,已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管理面临的新问题、新矛盾。因此,建立城市管理与信用体系联合惩戒,让城市管理从“单一管理向综合治理转变”已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为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推进信用沭阳、文明沭阳建设,依据省市有关政策文件精神,县城管局联合县信用办、县公安局等15家单位联合制定《沭阳县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 通过联合惩戒,让失信人员“处处碰壁”;发扬诚信积分,让陋习行为“无处可逃”;实行信用管理,让崇德向善“蔚然成风”。 全文如下: 沭阳县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推进信用沭阳、文明沭阳建设,依据《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99号)《江苏省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号)《宿迁市企业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宿政办发〔〕号)《宿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宿发〔〕21号)《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规以及参照《宿迁市市区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宿信用办〔〕30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沭阳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城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领域信用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由县城管局、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局、县市监局、县税务局、人民银行沭阳县支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沭阳管理部等单位和部门具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条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适度公开的原则,坚持教育引导与联合惩戒相结合。 第二章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认定 第五条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3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第六条下列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一年内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3次以上的,列为城市管理领域一般失信行为: 1.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2.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公共场地搭建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料。 3.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仍继续违法经营。 4.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5.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6.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乱扔口香糖等废弃物,或者乱倒垃圾、粪便。 7.在城区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或者饲养宠物、信鸽污染环境的。 8.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或者在规定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 9.在城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或者施工单位在禁止作业期间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的。 10.施工现场未按规定设置围挡、车辆冲洗设施以及其他临时环境卫生设施,致使扬尘、污水等污染周围环境的,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除废弃物料、清理施工现场、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的。 11.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或者运输工程渣土、砂石、泥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物料遗撒,或者沿途泄漏、抛撒,或者车轮带泥行驶污染道路。 12.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油烟超标排放,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或者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餐饮服务项目的。 13.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 14.进行违法建设的。 15.损毁城市树木花草,或者擅自砍伐树木,或者占用、毁坏绿化的。 16.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的。 17.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的。 18.其他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领域较重失信行为包括: 1.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一般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一般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建设以及临时建设到期未拆除等行为,经责令拆除而在限定期限内未拆除的。 3.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库),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4.擅自制作户外广告专用设施,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5.擅自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经责令限期整改或拆除,逾期未整改或未拆除的。 6.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7.破坏城市市政设施,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8.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进行处置,或者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逾期未履行处罚决定的。 9.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10.拖欠垃圾处理费,被强制执行的。 11.其他城市管理领域违法行为,经依法处以较重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同类较重失信行为或者一年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3次以上的。 2.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等进行违法建设,被强制执行的。 3.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被强制执行的。 4.破坏古树名木的。 5.在城市管理工作过程中,发生暴力阻碍城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6.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相关审批手续的。 7.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8.未经批准擅自制作户外广告设施,被强制执行的。 9.依行政许可或者其他方式设置的广告设施,到期后应当自行拆除,经催告拒不拆除的。 10.其他违反城市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被强制执行的。 第九条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由相关执法单位负责认定。执法单位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行为,实时向县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城管领域失信信息。失信记录自执法单位认定失信等级之日生效,一般失信记录有效期1年;较重失信记录有效期3年;自然人严重失信记录有效期5年,法人严重失信记录有效期7年,期满自动修复。 第十条各执法单位定期向县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推送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的法人和自然人名单及失信内容。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领域所涉及文明交通失信行为的认定和联合惩戒,依照《江苏省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宿迁市机动车驾驶人文明交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三章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二条失信联合惩戒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政府招标采购、评先评优、金融信贷、资质管理、财政资金补贴等工作中,应当主动查询沭阳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根据各自管理职能,按本办法规定对法人和自然人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实施联动惩戒。 第十三条对法人及自然人城市管理领域一般失信行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采取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等方式予以惩戒。对信用提醒和诚信约谈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提醒和约谈对象、时间、方式以及内容。 法人及自然人接到信用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上升为较重失信行为并予以联合惩戒。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一般失信行为有其他联合惩戒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对法人在城市管理领域较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一)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暂停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本年度及下一个年度参与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三)在参加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活动中,扣除一定的信用分值; (四)一年内不得参与户外广告设置等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和城市管理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承建业务;已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企业须在许可期限内每年增加承担公益广告发布时间2个月; (五)一年内不予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行政许可、限制渣土处置及运输行业准入; (六)一年内不得享受沭阳县城市管理行业各项优惠政策措施; (七)一年内不得评为A级纳税人,已被评为A级纳税人的,降为B级; (八)扣除企业本年度及下一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相应信用评定分值; (九)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可以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限制贷款、担保、融资。 第十五条对法人在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一)按照本文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七款、第八款、第九款规定的惩戒措施执行; (二)取消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资格;撤销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荣誉称号; (三)禁止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和政府采购; (四)不得参与户外广告设置等城市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和城市管理工程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和承建业务;已取得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企业须在许可期限内每年增加承担公益广告发布时间3个月; (五)不得参与城市建筑垃圾处置,限制渣土处置、运输行业准入;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沭阳县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法人不良行为,在记录期内依法不得办理准入、备案手续,不得承接新的业务,不得办理企业资质延期、资质年检或资质升级、增项、扩项,有关人员不得办理资格证书变更、转注、延期复核手续; (七)依法采取降低或者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设计单位等法人相关资质; (八)暂缓办理上市审核事项,直至整改到位。 第十六条对自然人在城市管理领域较重失信行为的联动惩戒措施: (一)一年内不得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 (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办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时,应当降低额度、提高利率,限制办理信用卡; (四)办理公共电踏车会员卡业务时,增加电踏车租赁押金比例,减少免费使用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联动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对自然人在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 (一)按照本文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惩戒措施执行; (二)取消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评先评优活动资格; (三)禁止报考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不予办理机动车驾驶教练员资格证、客货营运资格证; (五)依法限制申报建设工程相关职称、限制办理执业登记、年审等手续; (六)自然人在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符合宿迁市《关于对严重失信法人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备忘录》有关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领域法人、自然人失信行为涉及财政专项资金的惩戒措施,参照《宿迁市在财政资金使用领域应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对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的法人和自然人,参照《宿迁市失信企业“黑名单”曝光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予以公示曝光。 第四章异议处理及修复 第二十条法人及自然人对城市管理领域失信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凭借有效证件到作出失信认定的单位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十一条相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失信信息,应及时更正,并告知县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及时更正。 第二十二条列入城市管理领域失信名单的法人及自然人,经失信认定并被实施联合惩戒期间,如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 第二十三条符合修复条件的法人和自然人,应当向最初作出失信认定的相关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对已经完成失信行为修复的法人和自然人,相关单位应在法人和自然人完成失信行为修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县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报送修复结果,由县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将修复记录纳入县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失信联合惩戒单位应执行本办法规定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定期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执行情况列入县级机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考核范畴。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沭阳县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小编也是个地地道道的沭阳人,文件中很多行为一直屡禁不止,很多行为小编都亲眼看过!这些看似小事,确实有时候令人反感至极,却又无能为力!现在15个部门共同决议执法,大家可要注意啊,一旦失信,你和子女都将受到牵连, 一起看看失信的危害吧! 声明:此文中“老赖”为失信被执行人,与姓氏无关! 别以为欠债不还是自己一个人的事,年,全国法院都在破解执行难,不仅老赖处处受限,连老赖的家人都要处处受限! 一、老赖自己受限 1、老赖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 比如说,被执行人50岁,其子25岁且有房产,即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平方米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那么被执行人名下这套平方米的房屋就可以被执行; 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则被执行人名下这套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2、老赖虚拟账户法院可查封、冻结 支付宝、移动支付、杭州治疗白癜风效果最好的医院白癜风需要住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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